(2015)格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华超汽修部与被告吕小涛、潘建宇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华超汽修部,吕小涛,潘建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格尔木华超汽修部,经营者刘华超,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被告吕小涛,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潘建宇,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华超汽修部与被告吕小涛、潘建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华超汽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格尔木华超汽修部承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