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石学柱与陈美锋、洪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柱,陈美锋,洪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石学柱。被告陈美锋。被告洪林群。原告石学柱与被告陈美锋、洪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6日,被告陈美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1.8分。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420元(利息按月利率1.8%,暂从2013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26日,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3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并申请证人罗某、季某出庭作证。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9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6日,被告陈美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1.8分。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罗某、季某的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美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美锋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美锋、洪��群归还原告石学柱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洪惠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