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亮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来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亮,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9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亮逃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正武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