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宗伦与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宗伦,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76号原告卢宗伦,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余敏,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20370167-5。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宗伦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宗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宗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宗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宗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卢宗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