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禹舜、张厂下妹等与张建光、张勇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禹舜,张厂下妹,林荣,林涛,林美芹,张建光,张勇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林禹舜。原告:张厂下妹。原告:林荣。原告:林涛。原告:林美芹。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荣。被告:张建光。被告:张勇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负责人:杨燮麟。委托代理人:李志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禹舜、张厂下妹、林荣、林涛、林美芹诉被告张建光、张勇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禹舜、张厂下妹、林荣、林涛、林美芹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禹舜、张厂下妹、林荣、林涛、林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元,由原告林禹舜、张厂下妹、林荣、林涛、林美芹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