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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树斌与彭达耀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树斌,彭达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0号申请人:何树斌。委托代理人:潘驰云,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土富,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彭达耀。申请人何树斌因与被申请人彭达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扣留被申请人彭达耀所持有95%股权的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在信宜市人民法院(2014)茂信法执字第XXXX号执行案的案款XXXXXX元。申请人何树斌提供其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X路南侧的623.71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茂国用(XXXX)第XXXXXXXX号】的使用权作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树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彭达耀所持有95%股权的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在信宜市人民法院(XXXX)茂信法执字第XXX号执行案的案款XXXXXXX元。案款扣留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何树斌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XXX路南侧的623.71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茂国用(XXXX)第XXXXXX号】的使用权。土地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扣留、查封的时间以扣留、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扣留、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扣留、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扣留、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扣留、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