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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