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璇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璇,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21号原告丁璇,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夏晓晨,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丁璇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璇撤回对被告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