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莫广宇与钟杏芬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广宇,钟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425号申请执行人:莫广宇,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代理人:曾嘉禧,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杏芬,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莫广宇与被执行人钟杏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82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杏芬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莫广宇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