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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孙某一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容城县罗萨大街。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城县。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城县。申请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朱某、孙某夫妻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朱某、孙某夫妻二人社会抚养费49,630元。该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孙某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8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费6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顺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