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商业承兑汇票遗失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4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北京古城佳益百货商店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