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丽与焦侠峰、姜梅、郎晓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被执行人:焦侠峰。被执行人:姜梅。被执行人:郎晓路。朱丽申请执行焦侠峰、姜梅、郎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200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