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家良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李家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良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家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家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08年4月受到监狱集训处理。本院认为,罪犯李家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