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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某,唐山市开平区新华超市收银员。被告:朴某,唐山博鳌洗煤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