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某,唐山市开平区新华超市收银员。被告:朴某,唐山博鳌洗煤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