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超志与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杨超志,1973年5月12日出。委托代理人谢有校,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华,(缺席)。原告杨超志与被告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宾志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甘明迅担任记录。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有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超志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写立了借条并加盖指模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定于2013年8月16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写立的《借据》原件一张,《借据》的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杨超志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正。期限为六个月,即定于2013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清上述借款,此据。借款人:陈志华日期:2013年2月17日”。《借据》上还有被告书写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内容,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志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答辩状。根据原告的陈述,法庭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被告应否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现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故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陈述并结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写立了《借据》并加盖指模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定于2013年8月16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已将款项交给被告,有其签名的《借据》为凭,被告理应依约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款的利率计息。”现被告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未能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华应当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杨超志;二、被告陈志华应当从2013年8月17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杨超志,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志华负担。上述款项,限债务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债权人(原告)可在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被告)不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宾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甘明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