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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宫本祥与叶永平、叶秋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本祥,叶永平,叶秋实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宫本祥。被告叶永平。被告叶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本祥与被告叶永平、叶秋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