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坝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阿坝县邮政局与王琼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县邮政局,王琼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坝民初字第21号原告阿坝县邮政局。法人代表:陈鸿,阿坝县邮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玉萍,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明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芳,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坝县邮政局诉被告王琼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坝县邮政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阿坝县邮政局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阿坝县邮政局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金涛审 判 员 华尔丹人民陪审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阿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