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谭素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素琼,刘官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谭素琼,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52号居民。被执行人刘官伦,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玉太乡棕复沟村6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谭素琼、刘官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素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谭素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南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