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09-2号原告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树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百胜,男,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鲁检毅,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锐基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风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两被告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并提供了案外人王树礼所有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号房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王树礼名下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海燕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