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凤传、徐倩茹等与徐柳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传,徐倩茹,徐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梁凤传,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徐倩茹,学生。法定代理人梁凤传,女,1974年1月18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号*栋*单元***室(系申请执行人徐倩茹的母亲)。被执行人徐柳云,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梁凤传、徐倩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行人徐柳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柳云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柳云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