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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恢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与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州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汉民,吕佩华,章可丹,杨立群,徐丽华,施金潮,马雪峰,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卢建强,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洪汉民。被执行人高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洪汉民。被执行人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可丹。被执行人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被执行人湖州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马雪峰。被执行人洪汉民。被执行人吕佩华。被执行人章可丹。被执行人杨立群。被执行人徐丽华。被执行人施金潮。被执行人马雪峰。被执行人章玉良。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州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汉民、吕佩华、章可丹、杨立群、徐丽华、施金潮、马雪峰、章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湖德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932905.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人民币250000元,尚有人民币12682905.28元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州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汉民、吕佩华、章可丹、杨立群、徐丽华、施金��、马雪峰、章玉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恢字第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XX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