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明芳与梁生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芳,梁生财,XX,许梦婷,许梦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杨明芳,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梁生财,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XX,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许梦婷,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许梦君,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法定代理人许巧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被告许梦婷、许梦君之母。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负责人张占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芳与被告梁生财、XX、许梦婷、许梦君、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亚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