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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平江与刘朋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江,刘朋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黄平江,农民。被告刘朋朋,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地址盐山县北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江与被告刘朋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江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平江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