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合江县合砖厂与丁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丁永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组织机构代码74228256-1。法定代理人罗安全,负责人。被告丁永均,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与被告丁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昆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诉称:2009年10月,被告丁永均修房子向原告购买页岩砖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2014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为8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700元。被告丁永均辩称:现在外地,回来再支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丁永均在修建房屋时,向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购买页岩砖。原告分别于2009年10月的12日、13日、15日、25日四天共5次向被告供砖3万匹,单价为0.29元/匹,合计8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和合砖厂罗安全砖款捌仟柒佰元”。审理中,被告通过电话表明,欠原告砖款8700元属实,并表明2015年7月20日前回来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欠条;销售收据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丁永均向原告购砖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7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永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购砖款8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昆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