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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陈红涛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伟,陈红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94号申请人:张小伟,男,1973年4月5日生。被申请人:陈红涛,男,1974年3月1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滑国用(2007)第(0127)号土地和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8059)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8058)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8060)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8057)号四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徐新民所有的滑县房权证道口南街字第(10000657)号及张小伟所有的滑县房权证道口五星字第(10000683)号两套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3期1号楼4单元4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