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洪军与刘生华、崔嫦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军,刘生华,崔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崔洪军,居民。被执行人刘生华,居民。被执行人崔嫦娥,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洪军与被执行人刘生华、崔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科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