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惠椿与被告叶建财、颜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椿,颜碧英,叶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林惠椿,男,德化县人。被告颜碧英,女,永春县人。被告叶建财,男,永春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椿与被告颜碧英、叶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惠椿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椿以案外人郑明士自愿代为偿还本案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岐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