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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盘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某自愿撤回对汪某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燕嵊州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44号案由离婚纠纷受送达人盘怀荣送达地址温州市瑞安市昆阳镇连东路143号后门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贰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5年月日填发人:邱欢欢送达人:邱欢欢、黄秋燕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