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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耀昌与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耀昌,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耀昌,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李再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开敏,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崔耀昌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耀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耀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耀昌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崔耀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