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波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32号罪犯张波,曾用名张留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潍城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潍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二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5年9月27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张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