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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69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致远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谭德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69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16-2号。被告青岛致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海滨工业园。被告湖北谭德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宜兴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致远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谭德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致远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谭德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致远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谭德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东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莊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