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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求与方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求,方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XX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苏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方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苏华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方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案债务属方苏华与其妻胡月玲夫妻共同债务;胡月玲名下财产属其与方苏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苏华及胡月玲名下的存款8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伟军审 判 员  乔启勇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