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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文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XX”的二轮摩托车沿云阳县云江大道行驶,当车行至云阳县中医院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XX”的小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赔偿丁某某损失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酒精呼吸测试结果,血液提取笔录及光盘,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乙醇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云阳县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认照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