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贺某某、贺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谋谋,贺某某,贺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佘谋谋。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横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偿还申请人佘谋谋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贺某、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58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塔分理处有账号,并于2014年3月26日冻结且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14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