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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自强与刘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97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东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彭轶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冯自强诉被告刘梅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自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自强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冯自强负担。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