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祥举与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举,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高祥举。委托代理人:郑杰。委托代理人:苏志敖。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法定代表人:沈杏仙。委托代理人:吴思佳。委托代理人:郭芊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举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祥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祥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举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的起诉。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