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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葛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后集村后葛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后集村,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原告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宏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长举、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二子女。女儿王紫怡自满月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随原告父母生活至今,被告未给付任何生活费用,婚后也未添置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我和被告性格不和,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一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女儿王紫怡也一直由我独立抚养。2014年7月,因被告借钱赌博,我劝阻他不听,反而殴打我,并说从今以后,只要我碰他,他就打我。随后拿着自己的物品从厂宿舍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未联系。2015年5月11日,被告又到我们厂里吵闹,要求我回来办离婚手续,因此,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王紫怡由我抚养,被告抚养儿子王子浩,并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都是本村人,一直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没有赌博恶习。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紫怡,××××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子浩。婚后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星达中底加工厂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长期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明虽以单位名义作出,实际上却是开具证明的人对案件事实的一种主观表达,因此,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关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经常对她打骂,现已与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