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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马某,女,出生于1989年7月2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郑某,男,出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