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姜遂展诉张林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遂展,张林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32-1号原告姜遂展,曾用名姜鲜,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传,男,成年,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遂展诉被告张林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