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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雅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059号原告王雅娣。委托代理人刘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雅娣诉被告陈昌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雅娣诉请:一、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35元;二、被告陈昌华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2.15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娣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陈昌华、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3日7时27分,在沪昆高速北侧约18公里(新桥出口)处,被告陈昌华驾驶牌号为沪JPXX**的小型轿车与案外人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NC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案外人谢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1XX**的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前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2014年10月3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昌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及案外人谢某无责任。原告伤后至松江区中心医院检查,共发生医疗费421.50元(含救护车费)。再查明,牌号沪JPXX**的小型轿车的车主系被告陈昌华,被告陈昌华向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3月5日0时起至2015年3月4日24时止。牌号为沪B1XX**的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1日0时起至2015年3月10日24时止。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21.50元,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83.18元,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8.32元。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其人身在事故中并未遭受损害,但尚有就医检查的过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给予律师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雅娣383.18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雅娣38.32元;三、被告陈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雅娣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昌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