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吕庆龙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818号罪犯吕庆龙,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庆龙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吕庆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吕庆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庆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全额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吕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其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故在减刑幅度上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庆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