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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新安莫爱华夏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安,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石桥村并田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夏雄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石桥村新屋嘴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莫爱华,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石桥村新屋嘴村民组**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新安与被执行人莫爱华、夏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雄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安执行款2700元,被执行人莫爱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新安与被执行人莫爱华、夏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