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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官正水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正水,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官正水。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术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75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官正水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帐户的存款限额人民币648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