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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康与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陈康,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康与被告刘虎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原告陈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