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康与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陈康,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康与被告刘虎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原告陈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