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家庚、石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庚,石瑛,马飞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庚,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石瑛,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飞莉,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日作出的(2014)蒙执字第75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飞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现因划拨被执行人马飞莉银行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飞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