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晓楼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晓楼。上诉人2015年5月11日以河北大学为被告,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里39门106室房屋使用、分配问题的错误行为为由,请求判令河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西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起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刘晓楼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晓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其于1958年转业至河北大学工作,1991年离休后校方驻天津办事处把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里39门106号校产房借给上诉人居住。1998年校方将该房另行分配给案外人张开锡,1999年案外人张开锡诉其腾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西民二初字第34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张开锡诉其腾房的起诉。2010年3月校方将该房出售给其他案外人。河北大学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楼作为河北大学的退休职工,其起诉要求单位对上述该房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以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