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晓云、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云,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仁参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贵,赵天清,赵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云等13人,女性,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证件号码130702195707100324。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桥东区创业路东2条8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贵。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地址张家口市区滨河路。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仁参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口里东窑子村。被执行人赵世贵、赵天清、赵天伟,地址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盛仁物资有限公司、陈晓云等13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仁参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贵、赵天清、赵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仁参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贵、赵天清、赵天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盛仁物资有限公司、陈晓云等13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仁参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贵、赵天清、赵天伟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77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刘喜运、聂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 福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