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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新平与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平,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平。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毕德琼。被执行人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兴平与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平案款共计2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共计拖欠申请执行人王新平本金140万元、利息40万元。2、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至少还款本息80万元,剩余本息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新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根据双方和解协议: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共计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新平本金140万元、利息40万元,共计180万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平、毕德琼、四川开力厨具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