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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松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舒劲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颖,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城南一里沙。法定代表人姜友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松。委托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及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湖北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  陈军审判员  骆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