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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兆学与被申请人杨文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学,杨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王兆学被申请人:杨文山申请人王兆学因担心被申请人杨文山转移财产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文山所有的皖******变型拖拉机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王兆学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兆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文山所有的皖******变型拖拉机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光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